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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罪了……請求死者家屬和中國政府在量刑上給予我從輕處理。”21日20時許,湄公河“10·5”慘案庭審現場,被告人糯康在做最後陳述時說。
21日是湄公河“10·5”慘案庭審第二天。面對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的大量證據,被告人糯康沒有表示任何異議,當場表示認罪,並表示願意向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
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相關證人先後出庭作證,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結果以及槍支、毒品等鑑定報告。
一名證人首先證明了13名中國船員的屍檢情況,證實13人全部死於槍傷。還有3名證人分別證明了糯康被抓、拘留原因及移交經過。
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審判人員問糯康對證據有沒有異議,糯康說:“我錯都錯了,請求中國政府給予從寬處理。”
公訴人出示的第二組證據,證明了糯康集團組織架構等內容。多人證言證明,從2006年起,糯康集團在湄公河上販運毒品。隨着桑康等人加入,糯康集團不斷擴大。桑康負責人員管理、後勤保障等,依萊負責收取保護費和劫船等,弄羅負責對外聯絡,翁蔑負責劫船殺人等行動。
這組證據還證明,糯康集團的收入主要依靠收取過往船隻的過路費、運毒船隻的保護費和幫助運毒的費用。
第三組證據是糯康集團成員的供述。檢方稱被告人的供述經歷了從無罪到有罪、從虛假到真實的過程。糯康有20多份供述,對策劃湄公河慘案作了交代。據糯康交代,他和依萊、弄羅、翁蔑商量報復中國船隻,泰國軍人可以當靠山,可以拉近關係,“這事沒有我同意,他們是不敢幹的”。
糯康還交代,桑康負責監督翁蔑,翁蔑負責劫船放毒。事情完了以後,他召集手下說“這個島上不能呆了”,把工資和安家費發給大家散夥,總共發了250萬泰銖。
桑康的供述有43份。他在供述中說:“我和糯康商量,把船靠在泰國水域這邊,方便泰國軍人上船。”“毒品是從糯康那裏拿的。”“總指揮是糯康,沒有他同意,我們是不敢隨便做這事的。”“糯康說,事情鬧大了,只有上山了。”
依萊在供述中交代,作案動機是“糯康說兩艘中國船上下不交保護費,還拉緬甸兵來攻打我們。”策劃過程中,“準備把毒品放在中國船上,糯康讓我找泰國軍人,看他們是否願意來查。”至於泰國軍人提供的好處,“一是在清盛劃個碼頭給我們,二是給我們提供一些武器和彈藥。”
翁蔑(另案處理)在供述中說:“準備出發時,桑康說他肚子疼不去了。”“我們在船上沒有查到毒品,就讓人去拉事先準備好的毒品放在船上。”“中國船上沒有武器,我們開槍以後忙着撤退,沒有檢查船員是不是都死了。”
這組證據還包括一名未滿16歲男孩的供述,他供稱自己參與了“10·5”案件,由於未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檢方沒有將他起訴。這名男孩說,案件發生後糯康訓話,要求大家不能把事情說出去,否則就殺掉全家。
接下來,公訴人還出示了其他有關證據。一位證人出庭作證說,當天11點左右,他在雞素果樹旁看見四艘快艇飛快地離去,然後看見岸上的泰國軍人向中國船開槍射擊,爾後泰國軍人登上中國船隻,又聽見斷斷續續的槍聲。另一名證人說,他在現場聽到泰國軍人的對話:“屍體怎麼辦?”“留得越少越好,免得麻煩。”還有一名證人說,有目擊者告訴他,船上的泰國軍人將船員的屍體拋入湄公河中。
當天,法庭還進行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告代理人出示了證據清單,提出了總額數千萬元人民幣的民事賠償請求,並要求糯康通過新聞媒體向被害的中國船員道歉。
在當天的庭審中,糯康沒有對公訴人和民事訴訟原告人出示的證據表示任何異議。他表示願意作出民事賠償,稱自己還有3000萬泰銖(約600餘萬人民幣)可以支付。桑康、依萊等被告人稱沒有錢賠償,表示認罪並乞求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