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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胡大姐和老韓都是外地人,在杭打工期間認識並戀愛,那是1989年的事情了。婚後,夫妻生有兩個兒子。不幸的是大兒子在5歲時發高燒致殘,生活不能自理。
2007年,胡大姐與老韓離婚。當年離婚官司是在西湖區法院打的。兩人在離婚時約定大兒子歸老韓撫養,小兒子跟胡大姐。因爲撫養大兒子畢竟負擔更重,所以雙方還約定等到小兒子成年後,大兒子由老韓和胡大姐輪流撫養。
轉眼,小兒子已經21歲了。老韓在小兒子18週歲後就反覆去找胡大姐要求她按當初約定,來管大兒子。
但是胡大姐沒有再婚,千餘元月薪還要供小兒子讀大學,她覺得自己沒有餘力再照顧老大。
一來二去,老韓又找到了西湖區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也就是執行當年離婚判決書上的有關雙方輪流撫養老大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