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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楊某收到一份法院民事裁定書,發現自己被追加為一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原來,楊某的丈夫鄒某婚前向親戚錢某借了18萬元未還,被錢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鄒某歸還借款。但鄒某未履行判決,錢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經審查後決定追加楊某為被執行人。
由於楊某對這筆借款並不知情,且與丈夫正准備離婚,遂向我院提出申訴。我院審查後發現,法院判決未將楊某認定為共同債務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裁定追加楊某為被執行人,侵害了楊某的權益。
因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監督缺乏法律依據,我院最終依據法院內部關於執行異議需進行聽證的相關文件,發出再審檢察建議,被法院采納,楊某沒有被列為被執行人。修改後民訴法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范圍,為檢察機關的民事執行監督提供了法律保障,我院也將從理念、機制、實效三個方面推動民行檢察監督科學發展。
在監督理念上加快轉變,不斷強化重程序、重證據、重監督制約的法治精神,堅持理性平和執法,增強限權意識,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推進民事執行監督規范化建設,對執行裁定確有錯誤的,通過抗訴或發出再審檢察建議進行監督,對執行程序違法、執行行為不當的,提出檢察建議要求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等,對執行人員違法可能涉及職務犯罪的,及時向自偵部門移送線索,同時堅持機制創新,建立聯席會議、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等制度;注重實效,對當事人確有和解意向的,應配合法院做好調解工作,對於當事人因對執行情況不了解或不熟悉法律而申訴等案件,進行釋法析理。
此外,我們還要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公開機制,接受人大和群眾的監督,提昇執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