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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至今,珠海市因欠薪涉及的勞動者及金額數,已超過2009年、2010年、2011年任一年的全年總數,接近2008年高峯期的數值。“哪怕是再蒸蒸日上的企業,也不敢絕對保證不會有欠薪的一天”,市人社局勞動關係科科長段漓介紹說。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繳納欠薪保障費400元。擬定於每年4月份由社保徵繳機構在徵繳社保費時一併徵繳當年度欠薪保障費,4月份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於翌年開始繳納。而列入繳納費用的用人單位包括轄區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應該說,放在當下欠薪現象比較普遍的背景下,“欠薪保障金”的徵收的確不無必要。可以設想,當所有用人單位都要預先繳納欠薪保障金,不管欠沒欠薪,先要把錢壓上,或多或少也有望對欠薪行爲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約。
不過,儘管欠薪保障金的額度並不高,用人單位僅需每年繳納400元即可。但是,對於企業而言,長期來看,仍將有一筆資金被長期積澱下來。而對企業來說,這些資金原本是企業的資本金,企業也本該有權將這筆資金用於經營甚至投資,當欠薪保障金使得企業不得不將一部分資金沉澱下來無法使用時,也未嘗不是對企業經營行爲的干擾與影響,如果因此而影響到企業的業績,“欠薪保障金”這一保障員工薪資的制度設計,沒準反而會適得其反地對員工的薪水產生負面的不利影響。
此外,欠薪保障金其實是建立在企業欠薪可能的假設前提之下的,而對於欠薪企業來說,這點保障金可能無關痛癢,也未必能遏止其欠薪行爲,但對於那些嚴格遵守薪資支付規定的誠實守信企業來說,無端成了欠薪“嫌疑人”,還要因此而繳納基金,承擔同樣的欠薪保障義務,的確也難言公平。
從這個角度來看,欠薪保障機制,固然不無必要,但欠薪保障金的徵收要體現公正,其實仍然應該根據企業的誠信行爲區別對待,例如,對於常年無欠薪紀錄的企業,不妨降低其繳納額度,甚至建立返還機制,而對於存在欠薪行爲的企業,則可適當加大徵收力度,只有當欠薪保障金的徵收與企業的誠信度掛鉤,並對誠信企業有更多的認同,才能讓欠薪保障機制在保障欠薪的同時兼顧公平,規避缺陷,從而成爲一種良性機制。
徵收“欠薪保障金”不妨掛鉤“企業誠信”
吳江(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