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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東昇通訊員羅潔朱瑪2008年底,某業委會積累了500多萬元的自有資金。由於業委會不屬於法人組織,無法以單位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經業委會開會討論,決定將這筆錢存入業委會副主任黃某的銀行賬戶下。
2011年,黃某因與人發生經濟糾紛鬧上法院,經對方申請,法院對黃某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扣劃。對此,黃某與業主委員會一同提出了執行異議,認爲該存款屬於業主委員會所有,不能強制扣劃,爲此告上法院。
近日,浙江省臨海市法院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表示,存款屬於種類物,具有高替代性,且“借名開戶”的存款方式明顯違反《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等金融管理法規。這種違法行爲不受法律所保護,不能以違法行爲爲由對抗合法執行。法官提醒,我國是實名制國家,在開設金融賬戶的時候要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遇到無法開戶的情況,應與銀行進行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