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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東昇通訊員葉長衫2010年8月,彭興標、彭啓初、程禹錢商定成立某公司,註冊資金爲668萬元,因三人均沒有那麼多的資金用於註冊,他們經商量決定由彭興標借錢用於註冊,在驗資成功後再抽出資金歸還債主。就這樣,公司順利得到註冊登記。彭興標則按照之前規劃,在公司成立當天將共計667萬餘元的註冊資金分三次轉出,用於歸還借款。
2012年2月,公司被工商部門註銷。近日,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均以抽逃出資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彭興標、彭啓初、程禹錢罰金20萬、20萬、15萬元。
-以案釋法抽逃註冊資金屬違法行爲
法院認爲,彭興標、彭啓初、程禹錢身爲公司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抽逃出資罪,系共同犯罪。鑑於犯罪情節較輕,綜合其他情節,決定對三被告人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單處罰金。法官表示,國家需要確保依法成立的公司要有相稱的資產實力,用以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抽逃資產後,就會成爲皮包公司。因此,我國刑法規定,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構成抽逃出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