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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通訊員和穎2010年6月,某商貿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協議簽訂後,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原保險合同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自動順延1年。2011年7月,商貿公司要將70噸焊條運往外地,出發前將兩輛車分別在保險公司投了保險,未交費,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不料,在行駛途中出現暴雨,運輸的焊條被雨淋溼毀損。事後,保險公司以未繳納保險費爲由拒絕賠付。商貿公司只好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判決商貿公司勝訴,保險公司賠償損失8萬餘元。
-以案釋法繳費寬限期內出險保險賠
李衛華法官分析稱,該案的關鍵在於未續繳保費,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理賠。這首先取決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寬限期內。寬限期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費後,如未按時繳納以後保費,按合同約定會給予一定“寬限期”,寬限期一般爲自應繳納續期保費之日起計算的30天或60天,目的是對保單投保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費提供一些保護。因此,商貿公司的損失是在寬限期內發生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繳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