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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媛
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近20年來重新修正頒布,是我國農業技術推廣發展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也是廣大農民和70多萬農技推廣人員的期盼,對依法治農、科教興農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明確農技推廣機構公益性職責
新法確立了農業技術推廣的分類管理原則,規定『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構建了多元化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規定『農業技術推廣,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確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公益性定位,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內容。新法明確規定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於公共服務機構,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監測諮詢技術服務;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服務;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建設技術服務;農業公共信息和農業技術宣傳教育、培訓服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機構崗位全為專業技術崗
新法規范了人員編制和結構比例,規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應當根據所服務區域的種養規模、服務范圍和工作任務等合理確定,保證公益性職責的履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置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縣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七十。
新法還規范了農業技術人員的上崗資格: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聘用的新進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自治區、民族鄉和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專有關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其他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
明確多元化推廣組織法律地位
新法對多元化推廣服務組織的地位和作用進行了明確:在『一主多元』推廣體系中,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規定『國家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同時規定: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適應農村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開展農業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加快先進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普及應用。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將其科技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實績作為工作考核和職稱評定的重要內容;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群眾性科技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新法規定:國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傳播手段,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進行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當事人各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建農技推廣資金穩定增長機制
新法在農技推廣的保障措施方面增加了許多約束性的規定。
一是國家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應當保障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並按規定使該資金逐年增長。
二是規定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根據當地服務規模和績效確定,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助。
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並依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保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
四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范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並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范場所、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農技推廣人員的專業素質,國家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農業技術培訓。
新法專門增加一章,明確了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