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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範躍紅通訊員鄭雄華)9月21日上午,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收到了舟山市中級法院寄來的常希國受賄案一審判決書。判決書採納了偵查人員在庭上作爲證人提出的意見以及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常希國有期徒刑十一年。這是浙江檢察機關首例由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職務犯罪案件。
修改後刑訴法第57條第二款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8月28日上午,舟山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常希國受賄案。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2年,常希國利用擔任舟山港務管理局規劃建設處副處長、航道管理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爲他人提供支持和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0萬餘元。
在庭審質證環節,辯護律師對部分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要求合議庭排除非法證據。爲證明取證程序合法,公訴人果斷提請合議庭通知該案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獲得同意。舟山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人員當即到庭,首先表明自己作爲該案承辦人的身份,當庭簽署證人如實作證《保證書》,就具體職責、案發經過、取證程序等接受公訴人、辯護人和法官的交叉詢問。針對辯護律師提出的訊問筆錄經過整理製作未能客觀反映作供過程,部分受賄事實與訊問筆錄有矛盾,以及犯罪嫌疑人對筆錄內容提出異議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問題,出庭偵查人員一一如實作證。“每份被告人訊問筆錄都給被告人看過、確認無誤後,由被告人簽字按印予以確認,並事先宣告過有關權利義務,每份被告人供述均取證合法,內容真實。”偵查人員當庭陳述。
經質證,合議庭採信了偵查人員的全部證言。9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常希國受賄70萬餘元,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和偵查人員的證言,並在判決書中一一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