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一對夫妻離婚後,孩子跟隨女方生活。女方因下崗失業生活困難,將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撫養費。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考慮男方身體不好,酌情調整撫養費爲每月800元。
劉某與張某原是夫妻,2004年,婚生兒子還不到一歲時,二人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兒子由女方張某撫養,男方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260元,至孩子18週歲有獨立經濟收入爲止;孩子的教育費、醫療費雙方各承擔50%。離婚後,劉某一直按約履行,且自2010年下半年開始,每月撫養費漲至400元。
隨着市場物價上漲,張某認爲劉某給付的撫養費太少,而自己下崗無生活來源,孩子生活極度困難,多次找到劉某要求增加撫養費,均遭拒絕。張某以兒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要求劉某將每月撫養費增加至1500元。
庭審中,被告劉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1500元過高,超過孩子的實際支出。現被告已再婚,家庭負擔重,身體不好,可能還得做手術。被告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度工資收入證明一份,證明其月平均工資爲4000元;同時提交了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患有肝臟疾病。
法院經審理認爲,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結合原告情況及被告工作、收入及健康狀況,法院酌情考慮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800元爲宜。
一審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800元;原告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