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楊瑋倩樑女士結婚二十多年,原先夫妻感情不錯。但自從前幾年丈夫下崗後,情況有變。丈夫常年蝸居在家,最近一兩年,開始胡亂猜疑樑女士有外遇,侮辱謾罵,有時甚至動手打人。對此,樑女士提出離婚。丈夫卻拿出一紙協議稱:“要是離婚,這套房子分起來你就虧大了!”
怎麼回事?原來,樑女士一家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2002年,爲女兒讀書,夫妻倆買了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產權人是樑女士夫妻。公婆爲晚年有保障,便與樑女士夫婦商量,給他們一筆錢,來換取部分房子產權。因家裏的主要開銷是樑女士負責,這樣的要求,樑女士雖不太情願,但最後還是同意。雙方還寫下協議,約定:公婆支付給樑女士夫婦人民幣9萬元,相應的享有該房30平方米產權。只是,該協議簽訂後,並未到交易中心對產權進行變更。因此,現丈夫提出:“房子有30平方米是我父母的,剩下的我們對半分,你只能分到35平方米,你還想離婚嗎?”
樑女士卻認爲,雖說有協議,但並未在產證上作登記變更,且自己對該房貢獻比較多,房子還是應按產權登記來分,公婆的出資,自己可以按比例還給他們。
樑女士的房子究竟該怎麼分呢?
【律師觀點】
上海鼎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孫小芳律師要解決樑女士的問題,首先要搞清楚協議是否有效。一份協議如果是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籤訂,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那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本案中,老人與樑女士夫妻簽訂協議的前提是自願、公開的,因此,該協議有效,雙方需遵守並履行,即兩位老人支付9萬元,樑女士夫婦出讓30平方米的房子產權。雙方沒有根據協議的內容去變更產證,並不能否認協議的效力,只能說,如果夫妻倆處置房產時,第三人不知情的話,老人的權益可能會受損。
明確協議的效力後,離婚時房子怎麼分就很清楚了。首先,老人對該房享有30平方米產權。除此之外的份額,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當然,老人就30平方米支付了9萬元,這筆款項也就當然成爲樑女士夫婦婚後共同財產,所以該筆現金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樑女士可以有權主張70平方米的房子產權中她的部分,同時也能主張9萬元現金中她的部分。另外,樑女士提出該房她的貢獻比較大,一般法院在判案中,如有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也會相應考慮。
總的來說,最後不管誰拿了房子,樑女士所能分到的財產總值還是基本相當的。只是,當初籤協議的行爲,樑女士也是經過考慮的,建議不要爲分房與公婆鬧僵,離婚並不意味着將昔日的親情完全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