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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元春)備受關注的姚明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前天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終,法院判決勝訴的姚明將獲得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過去幾年,市場上出現的標有“姚明一代”文字類或類似圖案的籃球、運動鞋、服裝等產品,確認都是出自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時,“姚之隊”對他們進行了提示和警告,但對方並未停止侵權行爲。
去年6月1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姚明訴雲鶴大鯊魚公司侵權案,年底宣判判決雲鶴大鯊魚公司賠償姚明30萬元。12月31日,姚明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訴,要求雲鶴大鯊魚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湖北省高院二審認爲,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肖像、簽名及其相關標識進行商業性使用。雲鶴大鯊魚公司違反的行爲不僅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予立即和嚴厲制止。原審在酌定賠償經濟損失時,並未充分考慮雲鶴大鯊魚公司侵權行爲的性質、後果、持續時間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發布正式聲明之後,雲鶴大鯊魚公司繼續侵權並放任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綜合以上因素,在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確定由該公司賠償姚明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