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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道是贓車的情況下,仍然予以收購,從中非法獲利。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被告人吳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
2011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吳某得知魏某某、童某、楊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盜竊了兩輛電動車後,便趕至約定地點合肥市廬陽區某賓館門口,以1600元的價格收購了魏某某等人盜竊的兩輛電動車,後將收購的兩輛電動車轉賣,非法獲利400元。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吳某明知是他人盜竊犯罪所得的贓物電動車,仍予以收購,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懲處。其積極預繳罰金,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其具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一審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現如今有人爲不勞而獲偷車,有人爲了非法獲利收購贓車,有人爲了少花點錢而購買贓車,這樣產生了一系列的惡性循環,也使得偷車賊更猖獗。作爲市民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從自身做起,避免這樣的惡性循環發生。韋曉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