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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調查)公權私授,合夥斂財?
——溫州質監部門與網站“掛鉤”向企業收費事件調查
新華網溫州9月27日電(記者張和平)近日,網上曝出溫州市永嘉縣質監局向企業發短信,要求收取加入民辦“溫州質量網”網站的年費1200元。一石激起千層浪,隨即網友又揭露出溫州各縣(市)質監部門存在同樣情況。
收費“質量網”竟與政府質監部門“合署”辦公
9月中旬,網友“木易161”發微博稱自己收到一條短信,內容爲:永嘉質量監督局(溫州質量網)年費1200元請匯入農行……辦理地址爲五星工業區質檢大樓419室,麻煩貴企業儘快辦理。而短信中提到的“質檢大樓419室”,確係“溫州質量網”在永嘉的辦公點,日常有工作人員在此辦公。同在這個樓層辦公的還有永嘉縣質監局稽查大隊、產品質量監督稽查科等部門。
據悉,“溫州質量網”是由溫州市兆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創辦的一家民間網站公司,公司地址在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鹿城分局所在的辦公樓。公司法人代表黃莉萍,公司2001年成立,註冊資本100萬元。
永嘉企業曝出被“溫州質量網”收取年費後,溫州其他縣(市)的不少企業隨後紛紛表示他們也遭遇同樣情況,而且“溫州質量網”在當地的辦公地點都設在當地質監部門,工作人員都自稱是質監局的。
蒼南一家企業幾個月前剛加入“溫州質量網”,該企業負責人說:“對方一打電話過來就說自己是質監局的,讓我們加入會員。我問他是否強制性要加入,他說是強制性的。”於是該負責人交了1000元了事。
質監部門辯稱“不知情”記者調查揭開隱祕利益鏈
對網民反映的情況,永嘉縣質監局紀委書記林軼羣解釋說,永嘉縣質監局的網站由“兆達”公司維護,給企業發短信是“溫州質量網”工作人員冒用了質監局的名義,他們“根本不知情”。溫州市其它一些縣、區質監局的官員也都有相同的說法,並表示質監局與“兆達”沒有利益上的瓜葛。但廣大羣衆對此“解釋”提出質疑。
記者調查瞭解到,事實上“兆達”與質檢部門“公私合營”由來已久。2002年初,溫州市在全國率先實施“質量立市”戰略。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作爲“質量立市”的主要職能部門爲此創建了號稱政府門戶網站的“溫州質量網”。
當時由於辦網站的經驗、技術、人員等不足,溫州市質監局便與“兆達”合作,於2002年9月共同創建了該政府網站。建站的人員、設備、軟件、技術、維護等由“兆達”承擔。質監局通過這個網站發佈政府質量管理、法制法規、名牌標準、質量立市工作動態等信息。同時,網站也鏈接企業會員的相關信息,使之成爲展示企業形象的官方平臺。
記者調查獲悉,早在網站成立之初溫州市質監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協會曾聯合發文,要求廣大企業加入“溫州質量網”成爲會員,並繳納信息服務、網站維護等會費,會費全部由“兆達”公司收取。企業繳費後,市質監局和市質監協會聯合給企業發入會證書。年費收取標準爲:入會時高級會員1800元、普通會員1200元,以後年維護費一般爲600元。
據初步瞭解,“溫州質量網”從2002年開始收費至今已長達10年,入會企業目前高達1000多家。直至2011年8月,溫州市質監局才正式與“兆達”脫鉤。儘管這樣,“兆達”經營的“溫州質量網”始終“拉大旗作虎皮”,打着市質監局、市質監協會的旗號長年向廣大企業收費的行爲從未停歇過。
一位知情的質檢官員坦言,儘管後來溫州市質監局與“兆達”割斷關係,但一些質監局領導仍在市質監協會兼職,“兆達”打着市質監協會的牌子向廣大企業收費,協會對“兆達”及廣大企業的影響力大家是心知肚明的。
警惕質監部門與民間收費機構的“危險關係”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王清秀說,實事求是講,長期以來溫州市質監局、市質監協會與“兆達”公司的合作是非常緊密的,否則很多事情無法解釋得通,諸如質監局的辦公室給“兆達”公司無償使用、初始階段市質監局和市質監協會聯合向企業發入網證書和收費通知書、切斷關係後“兆達”仍毫無顧忌打着質監局或質監協會的旗號廣泛向企業收費等。
王清秀坦言,這種緊密型的合作關係是導致“兆達”牢牢“綁架”政府的根源。10年來,“兆達”一直在收費,對此一些質監部門說“一無所知”是說不通的。雖然後來質監、協會與“兆達”相繼“切割”了關係,但在實際上市質監局一直是缺乏監管甚至默認“兆達”以政府和協會的名義到處收費。這誤導了企業,認爲這是政府的行爲,導致政府的形象、公信力受到嚴重的損害。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王新亮表示,“收費事件”暴露出的問題是質監局嚴重失監失察、疏於管理,教訓十分深刻,質監局要認真反思,向廣大企業深深致歉。他同時表示,兩個有待調查追責的問題是:是不是有領導默許“兆達”這麼幹?是不是質監局或領導幹部有參與“收費”的分成或變相分成、或變相分福利?“兆達”公司收費長達10年,在這10年裏市、縣、區質監局的領導班子換了一茬又一茬,這兩個問題有待深查深究才能知曉。
浙江省社科院研究中心主任楊建華認爲,政府是公權機構,在深化政府管理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的改革中,要嚴格分清政府和社會管理組織各自的“權力邊界”,政府的職能是爲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其一切行爲要符合法律法規,要全力維護政府的公共形象,決不能對他人借政府之名謀取不正當利益失監失察,更不能“授權”他人行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若有發生,要加以追責,若有染指利益,要嚴厲懲處。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