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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系統的修改。檢察機關作爲法律監督機關,不僅承擔着具體的訴訟職責,還負責對整個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隨着修改後刑訴法的即將實施,檢察工作既面臨着難得的機遇,也面臨着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檢察工作面臨的機遇
就機遇而言,修改後刑訴法對於各項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解決了一些長期困擾檢察工作的突出問題,爲檢察機關更好地執法辦案提供了依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職務犯罪偵查權得到強化,有利於檢察機關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更重要作用。修改後刑訴法將技術偵查手段賦予檢察機關;明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適用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將案情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傳喚、拘傳時間,延長至24小時;將職務犯罪案件的拘留期限由10天延長至14天(特別情況由14天延長至17天)。這些增權、擴權的條款綜合起來,將會逐漸發揮制度的累積、整體效應,有利於改變長期以來偵查手段落後於懲治職務犯罪需要的不利局面,實現偵查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轉變,爲檢察機關更加有力地懲治職務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據。
(二)刑事訴訟監督權得到擴展,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一方面,隨着有關訴訟制度的增設和調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範圍隨之擴展,特別是簡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訴和進行法律監督,再審程序出席法庭並依法監督,提出抗訴再審案件依職權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強制醫療程序的監督,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對妨害律師依法執業行爲的監督,更是賦予了檢察機關直接的和硬性的監督職權。另一方面,針對監督薄弱環節,強化了相應的監督措施,比如,訴訟違法行爲監督糾正,對非法取證行爲的調查覈實,對逮捕後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對刑罰變更執行由“事後監督”變爲“同步監督”,對死刑複覈程序的監督等。這些修改完善,不僅健全了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的程序,而且增加了訴訟監督的內容和剛性,對於檢察機關更好地擔負起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具有直接意義。
(三)自由裁量權有所擴大,有利於延伸檢察職能作用、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修改後刑訴法將非羈押訴訟的理念落實到強制措施的適用中,擴大了非羈押措施的適用範圍,增加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的處理程序,增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這些修改給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更大的選擇空間,有利於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修復被犯罪損害的社會關係,有利於實現由辦準案件向辦好案件的轉變,有利於延伸職能、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二、檢察工作面臨的挑戰
修改後刑訴法給檢察工作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更多的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一)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難度加大。律師的提前介入使偵查機關憑藉空間隔離、信息阻斷、時間獨佔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再開展外圍取證的優勢不復存在,偵查方向和偵查重點過早暴露,使偵查工作趨於公開化、透明化,偵查難度加大;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和免除被告人近親屬出庭作證義務,導致向重要知情人和關鍵證人獲取證據以及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更加困難;庭審模式的改變使證據體系變數增大,固定難度和不穩定程度也隨之增大;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確立對取證行爲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偵查工作技術含量的增加對偵查人員技能素養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後辦理同樣一個案件付出的成本、耗費的精力和艱難程度都會大大增加。
(二)出庭任務更加繁重。在簡易程序方面,根據修改後刑訴法規定,明年1月1日起簡易程序全部出庭支持公訴(高檢院要求今年10月底以前出庭率要達到50%)。以河南爲例,簡易程序出庭數將達到17000多起,儘管簡易程序案件辦理難度和工作量比普通程序案件要小,但它增加的任務是硬性的。在二審出庭方面,按照修改後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因對事實和證據有異議提出上訴的二審案件,檢察機關均要出庭。據不完全統計,這類案件約佔總數的80%左右,按這個比例計算,河南省各市級院公訴部門每年要辦理的二審上訴案件4500多件,扣除已經派員出庭的300件外,還要新增4200多件。河南省檢察院公訴部門每年也將增加一倍以上的二審辦案任務。
(三)審查起訴、審查逮捕的工作內容增加。按照現行刑訴法規定,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查閱卷宗、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和複覈相關證據,修改後刑訴法增加規定了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意見、根據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材料、非法證據排除、參加庭前會議等工作內容,同一案件審查起訴工作量有所增加。審查逮捕工作由於增加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逮捕必要性審查等內容,在法定時限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工作量和工作強度也有所增加。
(四)當事人和解案件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務。修改後刑訴法第277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條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從近三年的辦案情況看,河南省檢察機關受理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之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和因過失犯罪(不含瀆職犯罪)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有7萬餘人,平均每年25000餘人。據此估計,每年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有17000件左右,而據現有數據顯示,2011年在檢察機關達成和解的僅2548件,意味着還有15000件左右符合修改後刑訴法規定的和解條件。從這個層面上講,檢察機關還有很大的工作空間以及十分繁重的促進和解任務。
(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帶來新的工作量。修改後刑訴法明確規定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按照此規定,結合以往數據估計,河南省每年約有100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附條件不起訴。辦理這類案件,不僅訊問時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且還必須爲其指定辯護人;不僅要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公安機關的意見,還要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成長經歷進行社會調查,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後,還要進行監督考察。這都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
(六)涉檢信訪處置量將大幅上升。修改後刑訴法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擴大了檢察機關的受理範圍,特別是修改後刑訴法第47條關於司法人員阻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規定及第115條關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五種情形,在公安、法院的日常信訪中,佔有很大比例,將這些原屬“轄外”的信訪事項調整爲檢察機關管轄,再加上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強烈期盼和信任,必將導致涉檢信訪總量大幅度上升。這無疑將增加信訪處置工作量。
(七)監所檢察部門監督任務明顯增加。根據修改後刑訴法規定精神,高檢院擬將捕後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死刑臨場監督、監視居住執行監督以及強制醫療執行等多項監督任務交由監所檢察部門承擔,一旦這些任務確立下來,監所部門將面臨着新的壓力。
(八)增設的特別程序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提出了新要求。新增的四個特別程序,在豐富檢察機關監督層面、拓寬監督領域的同時,也帶來許多新的任務,如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和社會調查,對附條件不起訴對象的監督考察,對當事人和解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以及和解協議的主持製作,對違法所得程序和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申請和裁決的監督等。這些規定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提出了新課題、新要求,需要我們加強研究、積極應對。(作者爲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