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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小云爲“投資”同班同學小美開的禮品店,偷拿父親的銀行卡取錢。王先生髮現女兒小云偷錢的行爲後,拿着借錢一方寫的欠條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償還12000元。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小云和小美是昌平某中學初三的學生,兩人是好朋友,平時一起上下學,週末常常相約外出遊玩。小云家庭條件比較好,因此一起吃飯、買東西時,出手比較闊綽,常常付賬。因爲和小美關係好,小云還爲小美購買過一部手機。
王先生起訴稱,2011年,小美謊稱自己要開禮品店,說服小云出錢投資。小云聽信小美的話後,偷偷從他的銀行卡里取款。王先生找到學校和小美的家長一起協商解決此事。此後,小美的母親於女士向王先生出具了一張借款12000元的欠條,署名是於女士和於女士的朋友王某。
王先生稱,一開始,於女士的態度很好,併爲此制定了每月還款1000元、爲期一年的分期還款計劃,但此後並未按照還款計劃還錢。
於女士在法庭上辯稱,寫欠條是無奈之舉,主要是爲了孩子能繼續留在學校上學。欠款實際上是兩個孩子請客吃飯的錢,因爲數額較大,小云害怕父親王先生責備自己,才說錢是小美花的,小美實際是在“背黑鍋”。此外,對欠款的數額於女士也存在異議,並稱自己現在無業,根本負擔不起欠款。
第二被告王某則辯稱,自己不是小美的監護人,之所以在欠條上簽字只是起一個證明的作用,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據悉,此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文中未成年人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