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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尚未成年的小萱(化名)在舞蹈學校學習時受傷致殘,因賠償事宜未能與學校達成一致,小萱因此將學校告上法庭。昨日,記者獲悉,城關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甘肅省歌舞劇院舞蹈中專學校承擔小萱各項損失的60%,共計人民幣3.4萬餘元。
喜好舞蹈的小萱在2008年9月,進入甘肅省歌舞劇院舞蹈中專學校學習,她講述在2010年11月26日晚7時許,正在學校練功廳苦練的小萱卻在完成前空翻動作時,落地瞬間失去平衡,這次意外造成小萱右腳2至5腳掌骨骨折。事發後,學校並未安排小萱就醫,而小萱也是忍着疼痛回到宿舍,直到晚上9時許,待家長前來接她時纔將受傷之事告知父母。對於孩子的傷情,2011年間,小萱前往甘肅法醫學會鑑定,結果顯示爲9級傷殘。於是,小萱家人將校方告上法庭。
城關區法院在審理該案後認爲,小萱作爲在校學習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學校對其在校學習期間的人身安全負責任。小萱在做動作時,有一名老師在場,但仍導致其受傷,可見老師在管理上是存在疏忽的;其次,該校練功房管理制度不嚴格,小萱在非練功時間進入練功房練功,是在練功房開放狀況下進入的,且還有其他同學及老師在場,可見該校練功房管理制度混亂,此責任不應當由未成年的學生承擔;再次,學校缺乏學生受傷後的應急處理機制,既沒有設立校醫,又沒有對代課老師進行急救知識教育,使學生在受傷後沒有得到及時救治,增大了風險;還有,校方在小萱受傷後,並未第一時間將小萱送醫檢查或通知家長,而是派人將其送回宿舍,存在過錯。而作爲小萱,在舞蹈學校學習舞蹈時就應明白這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故應對此事件承擔一定的風險後果。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甘肅省歌舞劇院舞蹈中專學校賠償小萱各項損失的60%,即3.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