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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僱工陳某因在高壓電線下違規施工,觸碰高壓線後摔成植物人。陳某的父母代陳某向法院起訴僱主和施工發包人、分包人索賠損失。昨天記者獲悉,密雲法院判決支持了陳某的部分訴訟請求,三被告共同賠償陳某就醫期間各項損失36萬餘元。
今年3月初,分包人林某從發包人楊某處承接了彩鋼房安裝工作,後來又將輕工轉包給包工頭穆某,傷者陳某是穆某的僱工。彩鋼房修建地點位於高壓電線之下,主體框架工程完工後,房頂距高壓電線最近僅約1.5米,電力主管部門多次要求楊某拆除在建彩鋼房。
3月下旬,楊某未按要求拆除彩鋼房,而是打算降低彩鋼房的高度,將立柱高度從5.5米降低至3.5米。次日,陳某等人準備切割立柱時,陳某站在彩鋼房頂拴繩子,觸碰到了高壓電線,遭電擊後從彩鋼房頂摔下,肢體及器官多處受傷。陳某受傷後,住院治療159天,現仍處於植物人狀態,僅醫療費就花費37萬餘元。陳某的父母代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穆某、林某、楊某共同賠償就醫期間各項損失49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陳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穆某作爲僱主,沒有爲陳某正常工作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某、林某雖不是陳某的僱主,但作爲發包人、分包人,沒有爲陳某正常工作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對陳某受到損害的後果具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某作爲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應明瞭穆某、林某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場所位於高壓電線之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受傷也是自身在工作中觸碰高壓電線所致,本身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陳某就醫期間各項損失3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