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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人:羊城晚報記者嚴麗梅
問:我們單位近日一次性補發了我們前幾個月的工資,請問這種一次補發的工資應該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趙小姐
答:根據廣州市地稅局12366諮詢熱線的解答,補發工資是指由於企業資金緊張或短缺,以及調整工資級別等原因,造成未按時發放的工資部分。
如果屬於補發以前月份的工資,可按補發月份所屬期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個稅,不與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說來,補發工資可按照《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的規定,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爲: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不屬於補發工資性質的,應合併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具體計算公式爲: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法定費用扣除標準-其它允許扣除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嚴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