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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及賠償金
本報訊蔣厚峯劉媛記者汪清林應聘時,用人單位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只口頭約定了待遇等問題,三個月後公司將員工辭退,對於需不需要賠付雙倍工資,雙方各執一詞,最後上了法庭,法庭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及賠償金。
2012年1月7日,郭某進入南昌一單位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以口頭方式約定工資爲每月5000元。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因工資問題產生勞動爭議,訴至法院。
庭審中,用人單位稱,今年1月7日起郭某在公司工作,勞動報酬以口頭形式約定爲每月稅前5000元,稅由原告代扣。但勞動關係期間,郭某還同時在其他兩家公司兼職,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所以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係。
郭某稱,用人單位所稱他在其他兩家公司工作並不屬實。他們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無故解除與他的勞動關係,故公司應支付他雙倍工資及賠償金。
日前,東湖區法院一審認爲,用人單位未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與郭某簽訂勞動合同,故用人單位應向郭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支付天數合計2個月零12天。郭某每月工資5000元,日平均工資爲230元。故用人單位應向郭某支付12760元。用人單位認爲郭某在其他公司兼職,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採信,故用人單位解除與郭某的勞動關係無合法依據和正當理由,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郭某在原告處工作未滿六個月,故賠償金數額應相當於郭某一個月的工資即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