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黃春景
下水救人不幸犧牲,河南法規卻認定這樣的行爲不屬於見義勇爲。法規跟不上形勢引發熱議,河南近期將擴大見義勇爲的認定範圍,並有望納入立法計劃。(9月7日光明網)
消息甫出,旋即引起廣泛爭議,有網友質疑規定毫無人性化,對下水救人者的生死完全置之不顧,不符合當下的價值觀。如果規定下水救人死亡不屬見義勇爲,試問還有誰捨生忘死地下水救人,如此一來只會讓落水者頻添更多的冤魂。見義勇爲是一種社會公德,但是現在越來越被人們淡化,出現了很多見死不救的案例,這在很大程度上跟我們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有着莫大的關聯。由是觀之,對下水救人死亡不屬見義勇爲這一規定,仍需民意深度介入,方可讓民聲民意得到釋放,讓規定體現民意最大化。
同是一片藍天下,見義勇爲的界定卻迥然有異。今年7月份,深圳12名男子下水救人的畫面依然感動着我們,他們獲得了見義勇爲先進集體,併爲他們分別頒發了榮譽證書和3000元獎勵金;8月份,福建漳浦承包商藍寶順在廈門見義勇爲遇難,地方不僅向紅十字會申請相應補助,並幫其申請“見義勇爲”稱號。
對此,筆者不禁要問,爲什麼下水救人不幸犧牲,河南的法規卻認定這樣的行爲不屬於見義勇爲呢?這一規定是否召開過聽證會?誠如某網友所言,即使不是見義勇爲行爲,也應該對人家這種行爲進行補償,要不然以後更沒有人做這種事情了。
下水救人不幸犧牲爲什麼不能跟見義勇爲畫等號呢?一個人冒着生命危險去救他人,並獻出了自己的生命,這都不算見義勇爲那算什麼呢?種種民意的猜疑,亟需有關方面逐一把問號拉直。
民意即民心所向,其重要性無需贅言。前些日子,山東就曾爲“見義勇爲”法規向社會徵集民意,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和政策體系,以此保障見義勇爲者的權益。當下,我們的社會正需要大力弘揚見義勇爲精神,在全社會形成知榮辱、講正氣的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竊以爲見義勇爲的規定理應朝着這一大方向立法。
讓人欣喜的是,《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公安部已把其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明年會報到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估計最快後年可以出臺。既然國家的《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將廣泛聽取民意,那麼作爲地方的法律法規,是不是也應該允許民意的深度介入呢?單憑這一點,無疑考驗着地方的善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