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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通訊員馮姝雅)組建於1996年的中國農大動物醫院,在北京很多寵物愛好者眼中,是一家享有盛名的寵物醫院,最近這家醫院,因一起動物死亡的醫療糾紛,被一名養犬人告上法庭。經過審理,海淀法院沒有認定農大動物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有診療過錯,但因農大動物醫院無工商登記,有違市場經濟管理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中國農業大學承擔管理責任,向養犬人退還醫療費並賠償財產損失1.5萬元。
原告袁先生稱,2011年10月20日他養的德國牧羊犬吃了餵食的海棠果後出現氣喘、乾嘔等症狀,便帶着愛犬到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就診。經對該犬的喉頭部位及胸腔進行X光片檢查,發現靠近喉頭部的氣管內有一個海棠果大小異物,其他部位正常,在醫院期間嘔吐出一個海棠果,其後再次拍片氣管內未見異物。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由此推斷氣管內異物已吐出,同意袁先生將犬自行帶回。
袁先生沒想到的是,回到家後愛犬再次出現乾嘔、呼吸困難等症狀,並於10月21日上午死亡。他認爲,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沒有對愛犬做進一步的診斷,沒有將愛犬留院觀察,是導致該犬死亡的原因。同時,他對動物醫院資質提出質疑,認爲該醫院未經工商登記即對外從事診療活動,屬於違法,遂將動物醫院告至海淀法院。
在庭上,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辯稱,該醫院有診療許可證,主治醫師有合法執業資格證,可以合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該醫院是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無獨立的法人資格,無需也無法進行工商登記。醫院的診療行爲合法,診療過程並沒有過錯。就診期間,醫院醫師嚴格按治療規程診療,經治療後該犬已痊癒並由其主人攜帶離開。農大動物醫院認爲,袁先生的牧羊犬再次發病死亡與其診療不存在因果關係。此外,袁先生主張的財產損失沒有充分證據,故不同意袁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袁先生的牧羊犬系因氣管內異物(海棠果)引起窒息死亡。依據鑑定報告和相關證據,該犬在診療過程中檢測出的海棠果已取出,其離院時氣管內已無異物且喉頭至胸腔部位均正常。考慮到結束診療後氣管內再次出現海棠果的原因具有多樣性,本例氣管中海棠果狀態完整,且存留體內的時間具有不確定性,同時涉訴犬從脫離醫院監護到其再次出現相應症狀並死亡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依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該犬氣管內再次出現海棠果與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診療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對袁先生關於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存在診療過錯並致該犬死亡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就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是否非法行醫問題,法院認爲,依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此外,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現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無工商登記即對外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確實有違市場經濟管理相關法律規定,本例動物診療活動的實施確實欠缺相應法律前提。故在袁先生爲此支付了診療費用、其財產損失客觀存在的情況下,法院判令中國農業大學作爲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的上級單位對此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返還醫療費用並賠償財產損失1.5萬元。
目前,中國農業大學已提出上訴。犬主人袁先生表示認可判決內容。
追訪
是否違法行醫未做界定
上午記者又採訪了承辦此案的法官。法官介紹,農大動物醫院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作爲其無需進行工商登記的理由。大學是事業單位,其本身不可能有營業執照。農業大學曾向法院出具過相關證明,證明動物醫院是其教學動物醫院,隸屬於動物醫學院臨牀醫學系。如按照這個理解,農大動物醫院應該是一個教學機構,而非經營機構。但事實上,農大動物醫院已經對外經營了多年,而且在寵物醫學方面具有一定的名聲。
據悉,高校經營的校辦工廠可以辦理營業執照。因此,作爲經營單位的動物醫院也可以去辦理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那麼農大動物醫院是否屬於違法行醫?法官認爲,農大動物醫院是否違法行醫,是否應該做工商登記,應由相關行政部門明確,法院只是針對醫院的客觀情況,未做工商登記即對外營業,判決學校應承擔管理責任。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