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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林靖
案件回放
工藝美術師告贏商戶
去年在海淀區愛家收藏品市場,工藝美術師黃泉福意外發現曹某公開銷售黑檀佛,佛像的形象與自己的創作相似,而且包裝盒內均附有一張宣傳彩頁,印有“本店長期供應黃泉福大師笑佛系列產品”字樣。對於售出物品,北京愛家國際收藏品交流市場有限公司會開具發票。
而黃泉福稱,自己是在2005年完成“歡天喜地”及“皆大歡喜”系列美術作品的,並於2007年在福建省版權局辦理了作品登記。黃認爲愛家國際公司及商戶曹某侵犯了其著作權。
而曹某認爲,他銷售的佛像與黃泉福在版權局登記的佛像僅僅是較爲相似,而非相同。彌勒佛是佛教文化裏的典型人物,佛像製作人均可以依據文字記載和已有的彌勒佛造型,創造出有自己風格特點的彌勒佛,因此黃泉福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此外,不能僅以黃泉福進行了形式上的著作權登記,就確認其創作的佛像具有著作權法上要求的獨創性。
愛家國際公司則辯稱,該公司只是給商戶提供物業服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經比對,曹某在愛家家居展廳內銷售的彌勒佛形象與原告著作權登記證書上的佛像形象基本一致,曹某未能提供相應的進貨渠道。且曹某在市場內銷售侵權佛像的同時,還在宣傳冊頁、展畫及名片上標註“黃泉福”字樣,向消費者銷售過程中,在包裝盒內放置黃泉福的宣傳冊頁,故侵權故意程度較高,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被告愛家國際公司,雖爲市場管理方,但其主要從事行政事務性管理,並不從事具體銷售管理工作,且無證據表明該公司事前知曉被告曹某銷售侵權佛像的行爲,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應判決愛家國際公司承擔責任。
海淀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曹某賠償黃泉福經濟損失及各項合理支出共計6萬元。後曹某提起上訴,二審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彌勒佛形象歷史悠久,經過五代時期變化,到北魏時期初步定型,爲廣大羣衆所喜聞樂見。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郭振華認爲,本案中,黃泉福對於彌勒佛的形象進行了藝術創作,將自己的理解和思考融入到作品當中,從佛像的表情、神態、姿勢等方面都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而非對傳統佛像的簡單複製,作品具有獨創性。因此黃泉福對該形象的創作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整理者是否享有知識產權?
彌勒佛是我國傳統民間文化的一種,其獨有的形象經過歷史的淬鍊,在民間深得喜愛。郭振華法官認爲,目前,對於傳統文化的保護主要是針對作者進行創新的部分,但是如何確定作品中創新的元素?這非常困難。一方面著作權人權利保護意識不足,難以區分作品中哪些屬於公有領域,哪些屬於權利人獨佔部分。
另外,地方政府文化保護整理工作中,知識產權的問題未引起足夠重視,也不易區分。關於民間文化的整理這一行爲,整理者應當享有什麼權利,目前還未明確界定。如果過於保護民間傳統文化整理者的權利,則不利於傳統文化的發揚光大;但如果不給予保護,則文化研究者將失去積極性,傳統文化蒐集整理工作也會日趨減少。
因此,郭振華法官認爲,在作者對於傳統文化進行再創作的過程中,應保存必要的圖文記錄,便於區分。而文化部門則應及時地對再創作行爲給予必要的獎勵和登記制度,以利於促進作者的積極性和發生侵權時取證。
藝術創作的保護是否有界限?
醜和美的概念歷來是藝術創作不可迴避的問題。郭振華法官說,對於傳統文化中許多醜的東西,譬如造型兇惡、醜陋的雕塑形象,同樣屬於藝術創作行爲,是“美”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正是在醜和美的不同轉換中,人類對於美好的事物才能形成一個具體的、形象的觀念。因此從藝術的角度來看,醜也是一種美,是藝術創作不可或缺的因素。
“但是如果藝術創作違背了公序良俗,挑戰人類共同的倫理價值,又或者藝術創作過於簡陋,尚不足以達到作品的程度,則這種藝術品的保護尚缺乏合法性的要素。”郭振華認爲,“如果藝術創作構成了‘惡’,違背了基本的原則、信仰和倫理,那麼這種藝術創作就會喪失法益,不具備獲得法律保護的條件,即非法的利益不保護。”
商場是否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郭振華法官認爲,在藝術品買賣市場,商場和商戶之間形成了一定的場地租賃關係,商場對於商戶承擔場地租賃、行政管理方面的責任。從經濟上分析,商場和商戶之間存在一定的經濟利益關係,即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商戶從銷售行爲中獲益部分以租費的形式轉移至商場,從這點上來看商戶和商場之間存在一定的經濟利益捆綁,但很難證明商場直接從某一次侵權行爲中獲益,也難以指出商場因爲侵權行爲獲得的利益有所增加。
對於商戶銷售的產品,如果要求商場承擔審查的義務,則商場面臨的責任過大,也不符合實際狀況。此外,商場和商戶之間還存在行政管理關係,這種關係是內部的管理行爲,如日常消防、衛生、安全管理、代收代繳稅務等工作。商場開具發票的行爲只是一種稅收代徵、代繳的行爲,是基於相關行政委託行爲而作出的準行政行爲,並沒有從中獲利,因此通常商場爲獨立商戶開具發票的行爲不可作爲承擔責任的依據。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