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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經理程龍朗涉及掏空公司、做假賬、侵佔公款……”,面對出現在公司網站上的“重大事項聲明”,程龍朗怒不可遏,將“易策科技”等三家關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長寧區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判決,與“易策科技”相關的另兩家公司應在共同的公司網站主頁連續三天刊登道歉聲明,並共同賠償程龍朗公證費、律師費4000元。
“不實聲明”侵犯名譽權
程龍朗是臺灣地區居民,作爲臺灣易策科技公司的股東及高管,程先生於2005年受公司委派來滬工作,擔任一家貿易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易策科技公司通過股東決定,免去程先生在貿易公司的職務。
離職後,程先生於2010年10月發現,與易策科技公司有關聯的在上海註冊的“晨曦易策”以及“晨曦貿易”兩家公司,在共同的公司網站上發佈一份“客戶權益重大事項聲明”,稱“前總經理程龍朗涉及掏空公司、做假賬、侵佔公款,並勾結黑道暴力恐嚇取財,本公司已解除其總經理職位及公司法人代表……現正依法委請律師及司法會計對其侵佔公款、背信、掏空公司、暴力恐嚇取財等罪名提出法律訴訟……”聲明的落款署名爲易策科技公司。
判決連登3天道歉聲明
去年3月,程先生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易策科技”以及“晨曦易策”、“晨曦貿易”三家公司在解放日報連續三天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公證費、律師費共計2.6萬元。三家被告公司應訴後,易策科技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臺灣相關法院審理,被長寧區法院裁定駁回。
兩涉案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易策科技公司向法庭辯稱,自己並未在晨曦易策公司和晨曦貿易公司的網站上刊登相關聲明,不存在原告所稱的共同侵權行爲,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晨曦易策公司和晨曦貿易公司則認爲,程先生涉嫌職務侵佔,公司解除了他的職務,並委託律師、會計師審計,並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發表聲明是對客戶的提醒,並不構成對程先生的名譽侵權。
法庭審理後認爲,被告晨曦易策公司和晨曦貿易公司提供的司法鑑定結論、報案材料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在當時具有相關聲明所描述的違法犯罪事實。兩公司在其共同維護經營並供社會公衆瀏覽的網站上,以“重大事項聲明”對原告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描述,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爲已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應就該共同侵權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法庭同時認爲,易策科技公司雖然與晨曦易策公司和晨曦貿易公司有一定關聯性,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易策科技公司共同實施了上述侵權行爲,原告的相關訴請不予支持。遂作如上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特約通訊員章偉聰本報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