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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賀
爲進一步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和《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14日,省交警總隊相關工作人員就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原規定與新規定之間的不同進行了詳細介紹。
事故逃逸者再考駕照將被嚴格限制
據介紹,目前執行的相關政策規定,發生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醉酒駕車、3年內有酒後駕車和超速50%以上違法行爲的,不得申請增駕大中型客貨車。
此外,對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進行嚴格的安全駕駛經歷審查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美國、英國等國家都要求凡申請或持有客運汽車或大型載貨汽車駕駛證者必須沒有與駕駛有關的犯罪記錄。在“第123號令”中,進一步嚴格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限制條件,更加突出了對申請人安全駕駛經歷的審查。
在原規定中,對發生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人,不得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而在新規中,規定有死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增駕大中型客貨車。
同時規定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駕駛人在10年內不得申請大中型客貨車。被吊銷、撤銷駕駛證的情形,包括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等嚴重違法行爲,均屬故意行爲,有必要對當事人再次申請駕駛證時採取更加嚴格的限制措施。
最近三年沒滿分才能增駕中型客車
據工作人員介紹,在對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規定中,原規定需要申請人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而新規中要求申請人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滿分駕駛員5年不能增駕大客車
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原規定要求申請人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而新規中要求申請人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原規定要求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而新規中則要求申請人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