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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王先生:今年3月29日,一個老漢來我的診所看病,初步檢查是支氣管炎。輸完液後,他就回家了。中午11點多,老漢送到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是肺炎。我一直不知道這件事,患者家屬在4月28日給老漢做了屍檢,說死因是“速髮型過敏、急性肺水腫、呼吸衰竭”,現在向我索賠65萬,我能不能重新申請屍檢?
魯泉律師事務所王英律師:法律規定,屍檢應當在7天內做,像老漢這種疑似藥物過敏性死亡,應當在48小時內做。死者家屬過一個月才屍檢,時間隔太久,結果已無法保證準確,屍檢的效力存在很大問題。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王先生再申請屍檢也沒有意義了。 (廖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