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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購買二手車後,駕車上路行駛,不想途中遭遇原車主攔截,其經了解纔知,該車系犯罪分子從原車主處詐騙所得,此後又幾次轉手。案發後,涉案車輛已退還原車主,而中間兩名不知內情的購車者為挽回損失,相繼提起返還購車款訴訟。
2010年1月,市民盧某以抵押名義,用3萬元價款從男子肖某處購得一輛一汽大眾寶來牌轎車。同年11月,盧某為該車辦理了相關車務手續,並投了保險。2011年8月,盧某又以抵押名義,將該車以3.35萬元價格轉賣給了劉某。同年8月底,劉某駕車行駛至西青區解放南路時意外遭遇他人攔截。攔車者武某、徐某自稱車主,並稱此車為被詐騙車輛並當即報警。公安機關將該車扣押後,經查證實攔車者確系車主,遂同意武某將車輛提走。事發後,劉某為挽回損失,將盧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購車款。後經法院調解,確定由盧某退還劉某3萬元。鑒於此,盧某又找到了肖某,並提出肖某隱瞞上述車輛的事實真相,將有爭議的車賣給了他,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為維護合法權益,盧某也提起訴訟,要求肖某返還購車款3萬元。
訴訟中,被告肖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答辯。紅橋區法院經審理另查明,2010年2月2日,公安機關對李某合同詐騙的立案決定書證明該車是李某詐騙而來的,後轉到被告肖某手裡。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被告肖某將涉訴車輛以3萬元價格賣給盧某,但由於肖某對該車沒有所有權,所以雙方簽訂的抵押協議無效。原告於2011年8月將該車以抵押名義賣給案外人劉某,盧某收取劉某的交易款已確認返還。故對盧某要求肖某返還購車款3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肖某返還原告盧某購車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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