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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南開警方全力維護南開區治安穩定、加強巡邏防范、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近期相繼查獲攜帶管制刀具人員20餘名,收繳管制刀具40餘把,涉案人員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攜刀男是個“癮君子”
今年10月17日上午,公安南開分局向陽路派出所民警在南開區密雲路錦園裡附近處理一起碰瓷案件,民警將碰瓷男子郭某抓獲,並在其身上查獲管制刀具一把。後審理得知,男子吸食毒品成癮,為籌集毒資攜帶彈簧刀進行敲詐勒索。警方對郭某加大了審訊力度,郭某交代了與其交往甚密的一名吸食毒品人員羅某的藏身旅店。
18日晚,民警來到南開區黃河道附近的這家旅店,不但將剛剛在房間吸食毒品的羅某、周某二人抓獲,查獲管制刀具匕首一把,還在另一個客房內發現吸毒工具“冰壺”和彈簧刀。
無牌車司機腰間藏刀
18日15時許,萬興派出所巡邏民警在南開區南京路環球置地廣場門前,發現一輛白色雪弗蘭轎車未懸掛前牌照,民警當即對駕駛員進行盤查,發現該男子腰間攜帶彈簧刀一把,遂將其帶回所內詢問。民警依法對其行政拘留五日,收繳管制刀具並移送交警大隊做進一步處罰。
警方提示
攜管制刀具害人害己
管制刀具屬於凶器,若不加以禁止,會給社會安寧造成危害。從個人角度說,攜帶刀具後,若與人發生爭吵甚至打斗,攜帶刀具的人很可能會不顧後果拔刀相向,進而構成嚴重傷害,這樣的事例並不少見。因此,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管制刀具。
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進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梭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刀、雙刀、三棱刮刀都屬於管制刀具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記者陳欣通訊員王玉琪王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