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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邱偉通訊員趙瑩)小輝是一名職高二年級學生,一米八幾的個頭,酷愛籃球,經常在校內與同學一起打籃球。但他去年因爲打籃球受傷並落下了終身殘疾,其父在獲知情況後突發腦溢血不治身亡。近日,小輝將所在職高告上順義法院,索賠達32萬餘元。
小輝稱,2010年6月,在他最後一個初三學期中,有一次課外活動時與同學打籃球,摔倒後造成了左下肢骨裂,後治療休養了3個月。
2011年11月,在上職高的一節體育課上,老師組織打籃球比賽,小輝在打球時被同學猛烈撞擊倒地,當場造成左下肢開放性骨裂,斷骨穿出皮外。這次,小輝住院治療一個多月,起訴時仍在家中修養,等待二次手術。但即使二次手術後仍將會留下終身殘疾。
小輝訴稱,父親由於擔心他的身體及前途,在知道他將會留下終身殘疾後精神受到巨大打擊,突發腦出血於2012年2月去世,年僅49歲。現在全家僅靠小輝母親一個人的微薄收入維持全家的開支和小輝的鉅額醫療費用。
因此,小輝認爲,學校未盡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造成其受到傷害,並在明知小輝左腿有傷的情況下仍安排他參加對抗激烈的籃球比賽,最終造成終身殘疾的嚴重後果。小輝稱父親突然病逝與其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要求二次精神損害撫慰金,並且自己因受傷耽誤了學習、實習、畢業和就業,因此主張延遲就業損失。小輝起訴要求學校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因本次受傷導致延遲就業損失,共計32萬餘元。
被告職業高中學校則稱,小輝事發時所參加的活動是一場正常的體育活動。小輝主張學校在明知他左腿有傷的情況仍讓他參加激烈的體育運動,是不屬實的。小輝第一次受傷是在高中入學之前;第二次受傷也就是本次受傷是在高二第一學期學期末,沒有證據證明兩次傷害有任何聯繫。而且這個活動也是在體育課上,小輝是自願參加的。在參加體育活動這方面學校並沒有任何過失。小輝父親的因病去世與此次受傷沒有關聯性。
順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學校老師明知他在案發前一年打籃球時腿部受過一次傷害,仍安排參加對抗激烈的籃球比賽,學校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小輝摔倒受傷的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小輝在明知自己腿部曾經受傷的情況下,依然參加對抗激烈的籃球比賽,對其所受傷害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認爲,小輝主張其父親因其傷情病逝對其造成二次精神損害,對此雖無證據證明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但考慮小輝父親在其受傷後不久病逝,確實對其造成精神壓力,應予以精神撫慰,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小輝所請求延遲就業損失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職業高中學校賠償小輝各項損失6.7萬餘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實際履行完畢。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