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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近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等10部門聯合下發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制止和糾正佛教寺廟、道教宮觀“被承包”、“被上市”等現象。
意見指出,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04年國務院頒佈《宗教事務條例》以來,通過開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等工作,絕大多數佛教、道教寺廟宮觀管理規範,教風端正,莊嚴清靜。但是,一些地方受經濟利益驅動,搞“宗教搭臺、經濟唱戲”,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主要表現爲:一些地方、企業和個人以弘揚傳統文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爲藉口,投資新建或承包寺觀,借教斂財;有的非宗教活動場所僱用假僧假道,非法從事宗教活動,違規設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獻,甚至威逼利誘信衆和遊客,騙取錢財,以教牟利;一些經依法登記的寺觀尤其是處在風景名勝區的寺觀,或被投資經營,或被作爲企業資產上市,或存在強拉或誘導遊客和信教羣衆花高價燒高香、從事抽籤卜卦等現象。
意見指出,這些現象嚴重違反黨的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擾亂正常宗教活動秩序,損害宗教界的權益與形象,傷害信教羣衆的感情,損害遊客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強烈關注。
意見要求各地認真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堅決制止亂建寺觀和各種借教斂財行爲。寺觀應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下,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其內部宗教事務。嚴禁黨政部門參與或縱容、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觀,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寺觀搞“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對參與、支持此類活動的黨政幹部要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意見要求各地宗教事務部門對依法登記的寺觀進行一次全面排查,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寺觀“被承包”現象,並限期整改,將依法應由寺觀管理的事務交由寺觀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宗教活動場所登記,不得從事宗教活動。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爲企業資產上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進行排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的,應限期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意見指出,除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外,其他場所一律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獻。對非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獻、開展宗教活動等借教斂財行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決予以查處。國家宗教事務局將對依法登記的寺觀予以公告,幫助信衆辨別宗教活動場所和非宗教活動場所,引導信衆到依法登記的寺觀參加宗教活動。
(馬海洋)
馬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