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繼母將兩名繼子告上法庭,索要曾住過房子的拆遷過渡安置費。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繼母並非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對該房不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陳妙雲今年52歲,被告王剛、王強是她的繼子。王氏兄弟的父親2007年與陳妙雲結婚,2010年因病去世。老伴在世時,一家人住在塘沽一處小院內。老伴去世後,陳妙雲搬出來自己租房住。2011年春,該小院拆遷,王剛兄弟倆領取了房屋拆遷過渡安置費。
庭審中,陳妙雲訴稱,兄弟倆僅給了她3000餘元,還差2萬元未付,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還她房屋拆遷過渡安置費2萬元。而王剛兄弟倆辯稱,被拆遷的小院內有四間平房,父親在與原告結婚前就已經公證過戶到兄弟倆名下,因此,拆遷權益應由二被告享有。兄弟倆表示,3000餘元是念在繼母子情分上給原告的生活費,今後每個月都會給生活費,並不是拆遷過渡安置費。
法院查明,二被告的父親於2006年在公證處經過公證,將房屋贈與二被告所有,且《過渡安置協議書》中載明,房屋的被安置人爲王剛、王強。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原告有無權利要求二被告返還拆遷房屋的相關過渡安置費用。而房屋的所有權狀況是原告有無權利主張相關費用的關鍵,依據公證書和協議書,能夠認定二被告系房屋所有權人。《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原告非房屋所有權人之一,故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