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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李家四弟受母親和哥哥姐姐委託,領取了亡父名下房屋拆遷補償款。母親去世後,李四弟被告上法庭,要求將該款與哥哥姐姐平分。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家四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母親生前將錢贈與他,相關款項應與哥姐平分;因李家四弟在其母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在分割遺產時可適當多分。
原告李家二哥與被告李家大哥、李家三妹、李家四弟是親兄弟姐妹。兄妹四人的父親2003年去世,遺有一套位於塘沽的房產。2011年該房屋拆遷,全家人委託李家四弟代領房屋拆遷補償款106萬元。今年初母親去世後,李家二哥將李家大哥、李家三妹、李家四弟告上法庭,要求將拆遷補償款作爲遺產來平分,自己應得26.5萬元。
庭審中,李家大哥、李家三妹均表示願聽從法院裁決,不放棄應繼承份額。李家四弟辯稱,領取錢款後,已分給二哥8萬元。李家四弟表示,自己對父母盡了全部贍養義務,並承擔了母親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去世後的喪葬費用;母親在生前已將拆遷補償款中的50萬元贈給了他,用於買房。
法院審理認爲,李家四弟主張曾給二哥8萬元及母親將50萬元贈與他用於購房,雖然提供了購房合同及證人證言,但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因李家四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爲,房屋拆遷補償款106萬元,其中的一半即53萬元作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原、被告的母親所有,剩餘53萬元由母親和四名子女均分,故母親所有的63.6萬元應作爲遺產由四子女依法繼承,每名子女應得父、母遺產共26.5萬元。根據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因李家四弟與其母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支付大部分醫療費及喪葬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在分割遺產時應適當予以多分。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李家四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哥姐三人各23萬元,剩餘款項歸李家四弟所有。(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