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80後”女孩在自己21歲時與一個和自己並無血緣關係、比自己大39歲的老者簽下一份奇怪的“贍養協議”,約定由其贍養、照顧對方,而老者則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與女孩“共享”。如果女孩“出錯”,則其主動放棄該房屋所有權。過後不久,身體不適的老者前往醫院就診,結果女孩拒絕陪同,並始終沒有前去探望。老者據此認爲女孩應按雙方協議內容自動放棄被贈與的房屋所有權,雙方爲此出現爭執,並對簿公堂。經過一波三折的審理,最終,法庭認定這份協議的實質是雙方爲達到保持一種不正常男女關係所簽訂的“保證書”,並不受法律保護,因而依法駁回了老者的訴訟請求。
2008年5月5日,1948年出生、家住和平區的劉春江和1987年出生、家住河西區的女孩張彤簽訂了一份“贍養協議”,其中約定,劉春江將坐落於河西區佛山裏的一套住房轉到張彤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居住權、買賣權歸雙方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出租、買賣、轉讓;如果國家拆遷其所得雙方各取50%;張彤贍養、照顧劉春江,終生不做任何對不住劉春江之事,劉春江照顧張彤、關心張彤,也不許做對不住張彤之事,“如有過錯一方主動放棄房產所有權”。十幾天後,那套房屋在雙方的刻意安排操作中,登記在了張彤名下,張彤與其母搬進房屋居住起來。
雙方出現矛盾後,劉春江起訴稱,2009年1月5日他感覺身體不適,要求張彤陪自己到醫院看病遭到拒絕,後其只好自己到醫院就診。其間張彤並未探望過他,也沒有打電話詢問過病情。爲此,他深感傷心的同時,認爲按照協議內容,張彤應主動放棄他贈與給的那部分房產所有權,於是將其訴上法庭。
原審法院認爲,張彤拒絕陪同劉春江到醫院就診,未能履行贍養、照顧劉春江的義務。顯然,張彤的行爲,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劉春江將訴爭房屋的部分產權贈與張彤屬於附義務的贈與,考慮到張彤不能履行其與劉春江簽訂協議約定的贍養、照顧他生活的義務,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據此,判決撤銷劉春江對訴爭房屋的贈與。
判決後,檢察機關抗訴認爲,在當事人有違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之法律原則規定的情況下,一方據以訴請且在原審提供明顯帶有對非正常男女關係長期維繫內容的“保證書”作爲證據,對此,法院不應確定爲合法的定案依據。劉春江要求確認其爲訴爭房的所有權人,但提供的主要證據“保證書”不能對抗產權登記效力,故法院不應支持變更房產權屬的訴請,認爲判決支持不當。
於是,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再審。一審、二審法院在審理中均認爲,本案審理過程中,劉春江始終以張彤沒有按照雙方“贍養協議”中的約定,履行對他的贍養義務爲由,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按照“保證書”的約定主動放棄對訴爭房屋屬於其所有部分的產權,要求確認該房爲他所有。衆所周知,贍養義務係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上和經濟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本案中,劉春江認爲“保證書”即是附條件的贍養協議,而該“贍養協議”並不是發生在子女與父母之間。同時,從雙方的經濟狀況看,張彤也沒有經濟能力去爲上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因此,雙方該贍養關係並不成立。從該“保證書”的形式和內容看,它的實質就是兩人爲達到長期保持不正常男女關係所寫下的一份書面文字,內容既違反了社會公德,也侵害了劉春江合法妻子的權利。綜上所述,依法撤銷原審前判決,依法駁回劉春江要求確認其爲訴爭房屋唯一產權人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