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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瑞安法院日前對溫州市泰順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錢慶法受賄270餘萬元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
2003年至2011年間,錢慶法利用擔任泰順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58省道改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指揮、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在縣市人大代表選舉、58省道改建工程招投標、房地產項目開發、機拌商業混凝土業務推廣、立人集團非法融資、人事調動、幹部任免及其他案件處理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7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錢慶法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錢慶法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