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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0月28日訊記者周芬棉記者在今天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2012瑞士債法百年暨中國民法典立法國際研討會”上了解到,我國目前雖然已制定了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繼承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但衆多民法專家認爲現有民法體系存在許多明顯缺陷,應儘快將民法典修訂工作提上議事日程。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認爲,現行民法體系中許多法律至今還保留着計劃經濟的烙印,這集中體現在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中,最突出的特徵就是該法沒有承認意思自治原則,更沒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則建立法律行爲制度。2009年修訂時也僅僅刪除了第七條“破壞國家經濟計劃”這幾個字,原有舊體制下確定的立法內容絲毫沒有改變。
記者瞭解到,我國曾有過多次民法典制定工作。1956年第一次,1962年第二次,1978年改革開放後第三次重啓。2002年,由王利明、王家福等九人小組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稱,這是民法歷史上有意義的大事。但該草案提交社會徵求意見後,至今無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