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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方父母付首付買房,協議中約定這筆資金爲“投資”。兒子、兒媳協議離婚後,涉訴房屋歸女方。但男方父母以協議約定“投資”爲由,訴至法院,要求確定其在該房產中佔有一定份額。日前,法院審理後支持了男方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羅強訴稱,被告羅然是他的兒子,被告凌玲是他的兒媳。兒子婚前購買一套房屋,首付款4.5萬元,其中4萬元爲其投資,約定訴爭房屋爲原告、被告共同所有。2010年,原告、被告簽訂《結婚後用父母款備忘》一份,其中第一條約定,涉訴房屋首付4.5萬元,其中4萬元是父母投資。羅強與羅然、凌玲均簽字認可。2011年,羅然與凌玲協議離婚,約定凌玲名下訴爭房屋歸凌玲所有。羅強認爲,根據法律規定,其享有訴爭房屋的份額,其投資的4萬元佔總房款的25%。故起訴要求確認原告對訴爭房屋享有25%的份額。
被告凌玲辯稱,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婚前父母對購房出資視爲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訴爭房屋購置於被告結婚前,首付款也是結婚前支付,應認定爲原告對被告羅然的個人贈與。訴爭房屋一直登記在凌玲名下,原告不是登記共有人,也不是共同所有人,原告主張享有相應份額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與被告所籤的備忘,只是確認首付款贈與的事實,並沒有約定房產爲共同所有,原告不享有訴爭房屋的份額。原告對訴爭房屋出資,屬於羅然向原告的借款,應由羅然返還。
被告羅然未出庭答辯,提交一份答辯狀意見爲,涉訴房屋4萬元是其父親投資,約定原告、被告共有。《結婚後用父母款備忘》第一條中予以確認。
法院審理後認爲,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被告於2010年簽訂的《結婚後用父母款備忘》,系原告、被告雙方對購房時形成房屋共有意思表示的書面確認,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中第一條明確約定訴爭房屋購房款的首付款4萬元是羅然父母的投資,雙方簽訂認可。被告凌玲稱沒有看備忘的內容,沒有看到投資兩個字,但是其並未對此舉證,同時,凌玲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該備忘上簽字應該預見到並承擔該行爲的後果。凌玲認爲原告的出資系對被告羅然的個人贈與,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二被告協議離婚時對訴爭房屋進行分割未與原告商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現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其對訴爭房屋享有25%的份額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故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判決訴爭房屋羅強享有25%的份額。
律師說法男方父母是房屋的共有人
本市天法律師事務所程曉霞律師表示,《婚姻法》解釋三對婚姻法進行了補充,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但此案並不是針對婚姻財產分割的糾紛,而是案外人主張對財產的確權。婚姻關係中的男女雙方已經通過離婚協議對房屋的歸屬作了處理,現男方的父母起訴男女雙方要求確認他們是房屋的共有人。本案中,原告、被告雙方對於協議都簽字認可,法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確認了房屋的歸屬。程律師也提醒讀者,在涉及財產問題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方式,明確出資性質、金額、份額等,雙方全部認可後方可簽字,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以上人物均爲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