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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催收40次仍拒不歸還欠款本息
本報訊(記者練情情實習生邱妍通訊員潘聲)2008年至2009年,廣州市民李某華在辦理了信用卡後透支消費2萬餘元,經銀行多次催收仍拒絕償還。近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華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華在某銀行廣州分行開辦了卡號爲421870997135××××的信用卡一張。其後,李某華使用該信用卡進行現金透支及刷卡消費,至2009年5月16日,共透支22431.05元。其間,銀行通過電話、信函、外訪等方式催收40次,但李某華仍拒不歸還欠款本息。截至2012年6月15日,李某華共欠銀行本金、利息、滯納金合共82889.30元,逾期40個月。之後,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李某華已經與銀行達成還款協議,並根據該協議歸還了欠款本息。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華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