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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紅圖
本報訊(通訊員韓根南記者江躍中)80後夫妻小胡和小鍾因感情破裂鬧上法庭,在法庭審理中,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為了爭搶兒子的撫養權卻使出渾身解數,並『曬』出各自工資比收入。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從孩子的生活環境及心理成長方面考慮,判決孩子隨母親小胡生活,父親小鍾按月給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18周歲時止。 2004年6月,小胡和小鍾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7年3月10日登記結婚,2009年3月17日生育一子。婚後初期夫妻關系尚可,2010年1月之前,雙方為家庭瑣事等事宜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失和。同年2月,雙方再次爭執後,小胡攜子住回娘家,夫妻分居至今。
當年7月至次年4月,小胡曾兩次起訴要求離婚,均未獲准許。嗣後,夫妻關系並未改善,現小胡第三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法院,要求與小鍾離婚。
審理中,小胡表示,由於自己學的是護理專業,目前在醫院工作,工作穩定,月收入不低,在照顧幼兒方面有專業知識基礎;兒子自出生一直隨自己生活至今,若改變兒子的生活環境對兒子成長不利,且自己的父母已退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幫助自己照料兒子,故堅持要求兒子隨自己生活;小鍾則指出,自己在某移動通訊公司任職,工作也很穩定,且收入比對方高,若兒子判歸自己撫養,自己可以獨立撫養兒子。
法院認為,原、被告是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但婚後未建立起應有的夫妻感情,近年來,雙方為生活瑣事時常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失和。現原、被告均同意離婚,符合法律規定;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一節,原、被告均要求離婚後撫養兒子,原、被告生活條件相差無幾,但考慮到孩子長期隨原告生活,原、被告離婚後,從孩子的生活環境及心理成長方面考慮,孩子隨原告生活更為適宜,故原告要求兒子隨原告生活的意見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