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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昨天公布,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對拒不改正的生產者、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有關許可
根據這個管理條例,生產者違反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或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或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理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或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或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此外,這個管理條例還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生產者違反條例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或隱瞞缺陷情況,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此前最高處罰僅為3萬元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就《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相關負責人表示,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621.1萬輛,對保證汽車產品使用安全,促使生產者高度重視和不斷提高汽車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
新聞鏈接
什麼情況下應召回?
批量性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是汽車產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謂缺陷,是指由於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生產者對其制造的汽車產品質量負責。具體而言,對在中國境內制造、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產者負責召回,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
對『缺陷』以外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由生產者、銷售者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哪些處罰措施?
針對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存在的違法行為,條例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在提高罰款額度的同時,增加了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特別是針對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條例規定對生產者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這樣規定,可以有效促使生產者履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責任。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