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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今後,對於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服務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必須及時回覆,不能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說明原因。昨天下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了《合肥市志願服務條例》,待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
根據《條例》,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需要志願服務的,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但是,需要如實告知所需志願服務的內容和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進行風險評估,並給予答覆。對於不能提供志願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不能僅僅說“不”,而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對於志願者,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規定,鼓勵個人在志願服務組織登記註冊,成爲註冊志願者。同時要求“志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和志願能力”。此外,《條例》在明確“志願者享有優先獲得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幫助的權利”的同時,還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人員以及學校招收學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錄取有良好志願服務表現的志願者。
(本報記者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