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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戀人借了5萬元,寫借條三易其稿,三版借條均被戀人拿走,結果分手幾年後被告上法庭,欠款變成了15萬!王某被這筆糊塗賬搞得不知所措,還好法官細細覈對,查清了真相。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原告現已撤訴。
一個月前,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5萬元,並出示了王某親筆寫的3張欠條。“我明明只借了5萬元,怎麼變成了15萬,還都有借條?”王某收到應訴材料後傻了眼,看借條上確實是自己的筆跡,更懵了,思前想後才搞明白。
原來,兩人曾是情侶,其間王某向李某借了5萬元用於購車。因之前從未向人借過錢,沒寫過借條,王某就反覆寫了3張,讓李某挑一張最合適的,結果李某把3張借條都拿走了。因爲兩人在談戀愛,王某就沒在意,哪知分手幾年後,李某竟藉此大做文章。
庭審中,李某承認與王某曾有戀愛關係,那時借錢給王某,但自己確實一共借出了15萬。法官細細審查,發現李某提供的3張借條上,借款金額都是5萬元,落款日期也是同日,各借條有個別措辭差異。
於是,法官反覆詢問李某借款的數額、用途、地點、支付方式、來源以及同日借款爲何寫3張借條、有無見證人等。同時,法官告知李某,若查證其存在虛假陳述,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李某在法官反覆追問下,陳述前後不一,最終承認實際只借給王某5萬元。
之後,王某歸還了這5萬元,李某撤訴,並將借條原件都還給了王某。“以後還真得慎重簽名,注意保管借條票據了。”王某當場將借條全部撕毀。
法官提示
海淀法院法官柏梅提醒大家,向親友借款是人們慣用的應急方式,由於彼此關係要好,借款過程中難免出現隨意之舉,甚至因心懷感激而忽略諸多細節。但實際上,個人親筆簽名、個人書寫的條據都是非常重要的文書資料,應謹慎使用、仔細保管,以免被他人不法使用,遭遇不必要的麻煩。J151
借條疑案2
到底借了幾筆錢
借款也是一門很有技巧的“學問”。怎麼打借條?用什麼形式借款?如果憑據不保留好,很有可能吃啞巴虧。
近日有這樣一起案子。
故事倆版本
王某與張某因生意往來相互熟識。
據張某講,2011年5月和6月,王某分兩次向張某借款10萬元,張某均以現金的形式將錢借給了王某,王某則向張某出具了兩張內容爲“今借張某人民幣100000元整(拾萬元整),於2011年10月之前歸還”的借條。
2011年8月,王某以銀行轉賬的方式還給張某其中一筆10萬元借款,並將5月份打下的借條要回。今年1月,張某向王某催還2011年6月份的借款,王某拒絕歸還,並稱借款已還,雙方產生糾紛,張某無奈起訴至朝陽法院。
借條只一張
庭審中,張某拿出2011年6月份的借條,要求王某歸還10萬元借款。王某卻稱,該借款已還,並拿出了銀行轉賬憑條。
同時,王某還申請法院調取了王某和張某工商銀行賬戶2011年8月份的交易明細,該明細中亦記載張某賬戶曾於2011年8月21日收到王某賬戶轉入的10萬元人民幣。
但張某告訴法官,王某向他借了兩筆錢,王某8月還款10萬後,他還給了王某一張借條,如今他手裏只剩下一張借條。
請求被駁回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王某提交的轉賬單據以及銀行的交易明細,可以認定王某向張某支付了10萬元錢。雖然張某稱這筆錢只是歸還了其中一筆借款,但張某手裏只有一張借條,又沒有銀行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兩筆借款的存在。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覺得自己太冤了,明明是兩筆借款,怎麼被對方弄着弄着就變成一筆借款了?張某覺得自己掉進了一個圈套。
此案由於證據不足,即便張某所言不虛,他也只能吃了這個啞巴虧。
檢察官提示
在現今社會,大量的資金往來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轉賬憑條和銀行的交易記錄都會被法院作爲認定資金轉出借入的證據。如何在實際生活中避免張某這樣的情況發生?
首先,大額借款不要以現金的形式給付,儘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銀行的交易記錄可以作爲有利的訴訟證據;其次,若以現金等形式給付借款,要簽訂借款協議或讓借款人寫下借條,協議或借條的內容要寫詳細,且在對方還款時不要將借條歸還,而是要給還款人寫收條,並在收條中寫清楚所還之款是何時所借。最後,在借款往來中,注意保存能夠留存的所有證據。
借條疑案3
同事欠錢不還有借條
打官司討債法院不認
很多人覺得借錢給別人時,讓對方寫張借條就有保障了,其實不然。今天上午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債主”小李拿着同事的借條打官司要錢,就被法院判決駁回了。
被告是小王同事。小王當庭指着借條說,小李以急用爲由向他借了3萬元現金,並寫下了這張借條。可事後,小李投資虧本,拒不還錢,自己無奈才與他對簿公堂。
法庭上,小李雖認可借條是自己寫的,但並不承認雙方之間發生了借貸關係。他表示,借條出具後,小王並未實際借款,在小李再三要求下,小王也不返還借條。
經法官詢問,小王稱當時給的是現金,但無法提供實際給付的相應證據,也不能說明所提供借款的來源。最終,法院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海淀法院的侯豔蓉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借貸關係的發生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借貸合意,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欠條等;實際出借行爲,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條、出借人通過銀行向借款人匯款的憑證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同時出借人已實際履行了出借義務,那麼其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侯豔蓉法官說,司法實踐中,欠條、還款協議、還款計劃等證據,通常具有更直接的證明效果。“因此,出借人將借款交付借款人後,可要求借款人向其出具欠條、還款計劃、還款協議。此時,出借人只需憑藉以上證據,就能夠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了。”
借條疑案4
屢次情變帶來糊塗賬
無憑索情債女子被駁
女子曉琪(化名)因出軌被丈夫武先生掃地出門後,與情人同居,武先生(化名)憤而向情敵索賠“精神損失”,曉琪稱替剛工作的情人墊付了此款,誰知不久兩人也分手了,“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曉琪遂起訴情人索款。今天上午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由於情人不認賬,缺乏證據的曉琪最終輸了官司。
庭審中,原告曉琪一臉委屈地說,她認識小杰(化名)時已嫁爲人婦,在小杰的窮追不捨之下,二人漸漸產生感情。她丈夫武先生髮現後與她離了婚。之後,曉琪便與小杰生活在了一起。但武先生認爲小杰給自己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精神損失,因此要求小杰向其支付賠償費7萬元,否則天天到小杰的單位鬧。
曉琪稱,因在此事上她自覺理虧,就先替小杰向前夫支付了2萬元。剩餘5萬元,在小杰寫下借條後,曉琪也墊付給了前夫。
然而,由於缺乏感情基礎,曉琪和小杰的感情逐漸轉淡,沒多久也分手了。曉琪失去了家庭和愛情,於是拿着借條與小杰對簿公堂,索要自己替他“墊付”的5萬元。
但在法庭上,小杰不認可曉琪起訴的事實,並向法院陳述了兩點理由:第一,他並未承諾向武先生支付精神損失賠償費,即使有,因違背公序良俗,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第二,在曉琪父母的逼迫下,他爲表示願意跟曉琪一起生活的決心而寫了借條,但曉琪並未實際給付5萬元借款,雙方沒有發生真實的借貸關係。
法官就此詢問曉琪,但曉琪表示沒有證據證明小杰同意支付5萬元精神損失費,也無法證明已將5萬元代小杰付給武先生。
最後,法院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借貸關係真實有效爲由,判決駁回了曉琪的起訴。
法官提示
就此案,海淀法院法官侯豔蓉認爲,曉琪並未實際提供借款的證據,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曉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侯豔蓉法官說,近年來,因感情債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開始變得五花八門,有舊情侶之間的,有原配跟小三之間的,有夫妻之間的,也有公婆、岳父母與兒媳、女婿之間的。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情況,法律能夠調整和解決的其實微乎其微,更多的還是要靠每個人的道德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