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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給孫子籌集結婚所用房款,張大年(化名)老兩口與兒子、兒媳協議換房,老兩口住兒子的房,讓兒子、兒媳把老兩口的房子賣了換錢。不料,兒子、兒媳賣房後卻拒絕履行協議,後來兒子的房拆遷,張大年老兩口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還遷房的所有權。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老兩口的訴訟請求。
張大年及其老伴均已年過七旬。二人訴稱,2005年爲給要結婚的孫子籌集房款,與兒子、兒媳簽訂了“換房協議”,約定將兩家的房互換。因兒子的房面臨拆遷不能過戶,其口頭答應會協助辦理相關手續。但此房拆遷後,直至兒子一家搬到還遷房居住,兒子、兒媳仍不履行“換房協議”,且拒絕協助原告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庭審中,原告請求法院確認“換房協議”有效,並判令被告協助原告方辦理還遷房的房產登記及過戶手續。但兒子、兒媳辯稱,所謂“換房協議”是在被騙之下籤的。法院審理查明,協議簽訂後,原告與被告互換房屋居住,被告將原屬張大年的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爲其子另行購買房屋,現被告夫婦居住於還遷房內。
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換房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稱其是在被騙之下籤的,但被告已將原本屬於原告的房屋變賣,並用賣房款另行購買了住房,表明換房事實客觀存在。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原、被告簽訂的“換房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協助原告辦理還遷房的產權登記及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所有權過戶至原告名下;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義務,原告可自行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