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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顏斐)認爲停車管理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其車輛損毀,慄先生將某停車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慄先生獲賠修車費3500元。
去年11月11日,慄先生將汽車停放在朝陽區某停車管理公司停車場內,並繳納了1元停車費,返回時發現車輛左前側保險槓裂開。停車場監控錄像顯示,一輛白色小客車倒車時與慄先生的車輛發生刮蹭,但監控設備未能拍到肇事車輛的車牌號。後慄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停車管理公司賠償修車費。停車管理公司則辯稱,自己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後,停車管理公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