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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欣慰)一對再婚老人均已84歲了,需要一個寧靜的家,一方子女卻迫不及待入住老人房屋,令老先生強烈不滿。今天上午,寶山區法院判決繼女夫婦10日內搬離父母家。原告唐老先生與楊老太系再婚夫妻,雙方都有自己的兒女。楊老太有對女兒女婿也已經50多歲了。1999年7月,兩位老人準備結婚,也得到雙方小輩的支持。爲了讓老兩口有個安靜、舒適的家,大家看中了本市呼瑪三村某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當時的價格是5.3萬元。老人及雙方子女就此共同簽訂《雙方商訂書》,就有關房屋居住事項進行說明,約定由唐老先生的兒子出資2.3萬元,另外3萬元由楊老太的子女出。今後,兩位老人搬住新居,養老病死送終,各由雙方子女負責。
2001年2月,呼瑪三村的房屋房地產權利登記於楊老太名下。2002年3月11日,楊老太立下公證遺囑,主要內容爲:我有登記在我名下的與丈夫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呼瑪三村房產一套,錢是女兒支付的,在我故世後,上述房產中屬於我的份額由女兒繼承。
今年剛過完年,本來一直居住在本市昭通路的女兒女婿兩人趁唐老先生不在家,突然搬入呼瑪三村的房屋居住,引起唐老先生強烈不滿,與妻子楊老太也鬧得非常不愉快,從此不再回家。
經過多次協商未果,今年8月,唐老先生向寶山區法院起訴繼女和繼女婿,要求兩被告搬離呼瑪三村房屋,還自己一個安靜的家。
開庭時,兩名被告均未出庭,但向法庭遞交了書面答辯意見,被告指出,自己是爲了照顧母親才住進去的,也經過母親同意的,呼瑪三村房屋產權人是自己母親,原告沒有產權,戶口也不在內,無權居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從《雙方商訂書》可以看出,呼瑪三村房屋系原告和第三人婚後購買,由雙方子女出資,原告當然有權在內居住。第三人雖立遺囑將房屋中屬於自己的產權故世後贈予女兒,並不意味着其女兒就有權在內居住。儘管第三人同意她居住,但首先要保障的是原告和第三人居住,係爭房屋面積狹小,被告應當搬離係爭房屋。
綜上,法院認爲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居住在係爭房屋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被告10日內搬離係爭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