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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省衛生廳、江西保監局出臺了《關於在南昌地區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南昌地區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利用保險等經濟手段,提高患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防禦醫療風險能力,化解醫患矛盾,處理醫療糾紛,優化醫療執業環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類公辦醫療機構
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據瞭解,醫療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及醫療意外,造成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而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責任保險。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對於增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化解醫療風險的能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醫學科學發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根據規定,江西省醫學會作爲投保方利益代表,承辦南昌地區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包括遴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代表醫療機構制定保險方案以及參與做好醫療安全評估標準和評價體系完善等工作。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將組織和監督南昌地區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並鼓勵在南昌地區註冊執業的其他各級、各類性質的醫療機構參照本《意見》投保。
此外,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可獨立承保也可聯合承保。採取聯合承保方式運作時,參與公司數量應有所控制,以切實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承保公司應與投保方利益代表簽訂保險協議,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作爲南昌地區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中介機構。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共同承擔保險費
《意見》明確提出,醫療責任保險應體現衛生事業的公益性,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經營的大數法則和微利原則,細分不同規模、等級、性質的醫療機構的醫療風險狀況,科學釐定差異化的保險費率,探索建立與醫療責任保險賠付率、醫療安全管理水平等掛鉤的費率浮動機制,根據醫療責任保險年度經營狀況以及醫療機構的醫療風險綜合情況,予以上下合理浮動。
按照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共同承擔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並由醫療機構按年度統一繳納。醫療機構承擔的部分,按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從業務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患者負擔。各醫療機構要積極開展宣傳,提高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組織好本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投保工作。
此外,我省要求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在南昌地區醫調中心和各縣醫患糾紛調處中心設立醫療責任保險理賠中心或分中心,公佈接報案電話,積極主動參與醫患糾紛的調解,做到理賠與調解工作同步進行。
醫療責任保險投保情況
列入醫院等級評審
《意見》明確了各部門和單位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工作職責。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推動轄區內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投保情況的管理和考覈,將醫療責任保險投保情況作爲“平安醫院”、綜治考評和醫院等級評審的重要內容。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經營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引導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加快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提供可靠的風險保障。
我省要求經營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嚴格遵守有關保險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的理賠流程,明確理賠時效和理賠服務標準並向醫療機構公開承諾;依託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認真開辦醫療責任保險業務,快速足額支付符合保險責任的賠款;加強醫療糾紛案例的原因分析,定期主動向衛生主管部門提供調查分析報告,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風險防範、規範醫療行爲、防止醫療糾紛發生的意見建議,提高醫療機構風險防範意識,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
此外,我省要求保險經紀公司做好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保險顧問,充分履行居間經紀職責,協助承辦機構制定保險理賠方案;有效溝通多方訴求,依法依規忠實維護投保方利益,促進醫療機構、患者、保險機構三方滿意共贏;會同經營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共同做好醫療風險管控工作,延伸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
記者廖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