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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一些流傳多年的俗語、諺語在潛移默化地影響着百姓的日常生活。但是,並非所有諺語都符合法律規定,作爲行爲準則時,還須用法律的“尺子”衡量一番。
“法不責衆”:不可當真
退休幹部老李承包了某村棄管多年的一個荒山果園,與村委會簽訂了爲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數萬元資金加精心管理後,老李的果園第二年收入就達5萬餘元。對此,部分村民眼紅了,要求村委收回果園遭到老李拒絕。於是,全村有50餘人在“法不責衆”觀念的蠱惑下,強行闖入果園,哄搶水果1萬餘公斤,損壞果樹600餘株。事後,哄搶水果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罰款處罰,並賠償老李的全部損失。
點評:對於違法人員衆多的情形,真的是法不責衆嗎?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會因爲違法者人數極少或衆多而更改尺度。按照我國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有關規定,依據情節輕重,行爲人要分別承擔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治安拘留和罰款的行政違法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衆”是一個相對概念,從局部來看,參與者似乎人多勢衆,但與作爲全民意志代表的法律相比,無疑是極少數的。因此,任何違法犯罪行爲,一經查證屬實,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與民法相悖
賈某一向爲人隨和,樂行善事,在社區裏是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1年3月,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貸款5萬元,便請賈某擔保。賈某認爲作保人僅是名義上的事情,“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毫不猶豫地在擔保書上籤了名。誰知小王生意場上失利,無力按時償還貸款。2012年8月份,在銀行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賈某無奈地以擔保人的身份代替小王償還了全部到期貸款。
點評: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就應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根據這一規定,“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的諺語是有違法律的誤解。當然,本案中賈某承擔保證責任後,可向王某追償。
“父債子還”:已非天經地義
2011年初,薛某向信用社貸款5.8萬元,貸款期限至2012年7月止。今年5月,薛某突發疾病去世,遺產有老舊樓房2間。還款期限屆滿後,信用社將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爲,信用社與薛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現薛某死亡,被告作爲其唯一的繼承人,應在繼承父親遺產的限額內,爲其清償債務。最後判決被告以其父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點評:“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父債子不還”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沒有直接關係。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子”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遺產爲限對“父”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在“子”用“父”遺留的全部財產來償還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子”都沒有法律義務用自己所有的財產來繼續清償,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的範圍之外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當然,有不少子女自願替父還債以倡誠信原則,這種“父債子還”的美德應予支持和響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