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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市政府相關單位獲悉,我市日前下發《南昌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指導意見(試行)》 (以下簡稱爲《意見》),《意見》進一步規範了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雲譜區四個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徵收規定
徵收範圍內房屋不得變更、租賃及抵押
《意見》中指出,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並公告後,任何人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戶口遷入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企圖獲取額外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
接書面通知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停止辦理徵收範圍內房屋的產權變更和租賃、典當、抵押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的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公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除法律規定必須辦理以外的分戶、遷入、遷出等手續;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巡查,防止在徵收範圍內出現新的違法建築。
每戶安置建築面積不超過350㎡
此外,集體土地上住宅徵收補償實行“限量實物安置、超標貨幣補償”政策,即在標準安置面積以內部分實行實物安置,超出標準安置面積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意見》規定,按每戶安置建築面積不超過350㎡計標準安置建築面積,且每戶(含分戶後)總安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有關部門將在覈實徵收、公示覈定後確定應安置建築面積。
◆徵收補償
超標準安置面積有報建手續按成本價補償
《意見》對各項補償進行了詳細規定:戶籍不在徵收範圍內的外來戶在徵收範圍內搭建的房屋安置補償,根據搭建年限原則上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範圍內實行貨幣補償。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出標準安置建築面積的,根據被徵收房屋報建審批手續辦理情況,分別按不同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有報建審批手續的,按農房安置小區建設成本價(含安置小區土地成本價)給予補償;無合法報建審批手續的,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需要說明的是,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之間不計成新差價,只計結構差價。
農宅精裝修後使用2年及以下可獲裝修費60%的補償
我市規定,集體土地上公有非住宅和農民住宅房屋進行了精裝修的可視情況予以補償。裝修後使用2年的(含本數,下同),按裝修費的60%補償;使用2年以上3年以內的,按裝修費的50%補償;使用3年以上5年以內的,按裝修費的30%補償;使用5年以上的,不補償。
簡易結構、棚架結構房屋、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被徵收構築物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被徵收農房已私自改爲其他用途的,仍視爲住宅按標準進行安置補償;徵收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安置房建設
小區將配套市政設施
農房徵收安置小區(以下簡稱安置小區)嚴格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即按規定選址報建,按規定辦理土地轉用及供地手續,按規定組織招投標,按規定確定規劃設計標準,按規定進行小區配套,按規定委託質監、安監,按規定進行小區驗收。
此外,我市還規定,安置小區外應當配套建設市政設施。市政配套將按市區歸屬管理原則,主幹道以上(含主幹道)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由市政府承擔,其他道路市政設施建設費用由區政府承擔。
◆安置補償
異地安置可享補償
《意見》規定,我市將根據項目用地及規劃情況,實物安置可選擇就近安置、也可選擇異地安置。市規劃部門根據市房管部門覈定的被徵收房屋安置面積,按規定考慮公建配套等面積,依據安置用地規劃指標確定安置用地面積,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實行就地安置的,徵收範圍內宅基地不計徵地面積、不付徵地費用;實行異地安置的,徵收範圍內宅基地計徵地面積並按標準進行補償,安置房建設單位用該補償款支付異地安置用地相關費用。
◆特別提醒
轉城鎮房需補繳土地出讓金,5年後可過戶
相關部門經市政府批准後,根據被徵收人意願,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可將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單元成套農房轉爲城鎮房屋,轉性面積爲市房管部門覈實的標準安置建築面積。
農民安置房轉爲城鎮房屋需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的繳交時間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未繳交或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安置房,房屋權屬證書附記欄標註“該房屋爲農房徵收安置房,不可進行交易過戶”;繳交或補交了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安置房,房屋權屬證書附記欄標註“該房屋五年後方可進行交易過戶”。
記者鄧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