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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2日訊記者顧陽報道:國務院今天發佈《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增強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的內生動力,推動區域內企業技術創新和綠色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升整體效益,發揮輻射作用,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
爲適應我國不同時期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先後批准設立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6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特殊監管區域)。20多年來,特殊監管區域在承接國際產業轉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種類過多、功能單一、重申請設立輕建設發展等問題。
《指導意見》指出,特殊監管區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四至範圍和規劃用地性質進行規劃建設,由海關總署及相關部門實施聯合驗收;嚴禁擅自增加或改變經聯合驗收過的相關設施;制定特殊監管區域入區項目指引,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業入區發展,避免盲目招商。
《指導意見》提出,要穩步推進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新設立的特殊監管區域,原則上統一命名爲綜合保稅區;在基本不突破原規劃面積的前提下,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爲綜合保稅區。
《指導意見》明確,整合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實施。目前不具備整合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可暫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