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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7歲女孩小靜在媽媽和姐姐的陪同下去遊樂園玩蹦牀,不料腳踝部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小靜的父母爲此將遊樂園的經營人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經過密雲法院調解,經營者賠償小靜2萬餘元。
庭審中,遊樂園的經營者承認小靜到遊樂園蹦牀上玩耍後受傷的事實,但認爲蹦牀設備本身沒有問題,工作人員也盡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他們認爲,遊樂園是允許家長進入看護的,而小靜的家長沒有盡到看護責任,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爲,允許家長進入遊樂園內進行看護,並不能由此免除其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對小靜受傷的後果,遊樂園的經營者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小靜的家長疏於看護,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經調解,遊樂園經營者同意給付小靜各項損失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