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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金光
在農村,每年都會發生大量因婚姻家庭、山林土地、鄰里關係等引發的民間糾紛,其中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卻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一時想不開而服農藥、投水、上吊,造成非正常死亡,使矛盾更加激化。面對這種案件,該如何調解呢?筆者結合自己10多年在基層調解此類案件的經驗,談幾點體會。
一、做好說服教育工作,防止鬧喪。沿襲幾千年的宗族觀念,在有些農民頭腦中根深蒂固,對族內人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他們往往會在族長的“指導”下,擡屍鬧喪,損害對方的房屋和財產,以示報復。遇有這種情況,要向不明真相的羣衆說明鬧喪的社會危害性,穩定死者家屬的情緒,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控制住局勢。同時,要做好遺體看護工作,保護好現場,不要讓死者家屬把屍體從醫院或事發地轉移到對方當事人家中。在死因確定後,最好儘快把遺體先處理掉,這是防止擡屍鬧喪的關鍵。隨後,要迅速召集死者親友,協助他們推出一兩名有一定威望、爲人正直的親友作爲代表,並幫助糾紛的另一方面也推出代表,將雙方代表召集在一起進行調解。
二、依據政策法律,妥善解決糾紛。作爲糾紛調解人,應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才能對糾紛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死者一方往往會提到下列3點要求:追究對方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由對方承擔搶救、喪葬費用以及死者生前撫養(贍養)人的生活費用;按照傳統的方式安葬死者遺體。關於追究對方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死者親屬如堅決要求,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要把刑事案件“調解”解決了,這是不合法的行爲。對死因有爭議的,一定要對屍體進行法醫鑑定,確定死亡的真正原因。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應明確責任,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無原則地遷就死者一方提出的無理要求。
三、必須製作調解筆錄。調解筆錄是整個過程的真實、客觀反映。在農村,由於條件的限制,多數調解人員沒有製作調解筆錄的習慣,他們雖然做了大量細緻的調解工作,當事人也達成了口頭調解協議,卻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材料。這不利於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一方容易反悔,導致調解工作功虧一簣。對於當事人談到的各自意見、主張、雙方爭議的焦點等,記錄人必須如實記錄。不管調解成功與否,最終是否達成了協議,調解人員都要向當事人宣讀調解筆錄,或讓雙方過目,無異議後簽字蓋章。
四、認真做好回訪工作。調解結束後,調解員不要認爲當事人對達成的調解協議都會積極、全面地履行義務。死者的親友文化知識層次不同,有的多站在自己的角度,指責糾紛對方的不是,來表達對死者的悼念。死者的配偶、子女等因死者去世而造成的生活困難如果得不到解決,會將怨氣發泄到糾紛對方身上,因而很有可能自己或默認親友實施侵權行爲,損壞對方財產,傷害對方身體,導致新的糾紛。各地的風俗習慣不同,在死者有紀念意義的日子裏,調解人員更要注意及時回訪,鞏固以前的調解成果,防止隱蔽的矛盾公開激化。
(作者單位:湖南省會同縣司法局)